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被告
建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