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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吳軍良

  • 當事人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葉玟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04號原   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宋晴峰 被   告 葉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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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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