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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

原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臧震宗
被告
陳春梅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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