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亞芬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