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亞芬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