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6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16號
- 原告
- 騰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財
- 訴訟代理人
- 詹勳章
- 被告
- 異創系統傢飾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治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