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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6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16號

原告
騰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財
訴訟代理人
詹勳章
被告
異創系統傢飾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治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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