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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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