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妙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勤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