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道鴻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