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 原告
-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祖修
- 原告
- 宏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山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雄律師
- 被告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杰
- 訴訟代理人
-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智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