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勞小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勞小字第27號
- 原告
- 周明廷
- 被告
- 警仕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證以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