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
- 原告
-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良
- 被告
- 莊育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