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原 告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莊育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