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原 告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莊育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