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 原告
- 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玟琦
- 被告
-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