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原 告 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玟琦 被 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