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原告
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玟琦
被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