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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周明廷
相對人
警仕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1、10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聲請人雖有薪資所得,然金額分別僅新臺幣(下同)11,250元、70,500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審酌聲請人起訴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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