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救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周明廷
- 相對人
- 警仕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1、10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聲請人雖有薪資所得,然金額分別僅新臺幣(下同)11,250元、70,500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審酌聲請人起訴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