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0號
- 原告
-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被告
- 成勝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宸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智
- 被告
-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煥蔚
- 法定代理人
- 范佐棟
- 法定代理人
- 宋榮安
- 被告
- 徐煥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