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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0號

原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告
成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智
被告
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蔚
法定代理人
范佐棟
法定代理人
宋榮安
被告
徐煥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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