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5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