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劉俊源
- 法定代理人蘇志成
- 被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5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鈺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