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04號原 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宋晴峰 被 告 葉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