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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劉俊源

  • 當事人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陳春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原   告 敦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延 訴訟代理人 臧震宗 被   告 陳春梅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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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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