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 原告
- 祥昱機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虎
- 被告
-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程
- 訴訟代理人
- 吳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說明其所提供之工地日報表、交通部臺灣國道高速公路局竣工數量計算書、結算明細表等證物與本件訴訟之關聯性,並提出答辯理由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