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洪鈴
- 當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鄭春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304號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鄭春發 陳添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共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中市后里區、桃園市楊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分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管轄,惟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而系爭票據付款地為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有系爭支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共同被告住所不一,但有票據付款地之共同管轄法院,自應由該特別審判籍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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