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23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