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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原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林以楷
被告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和
訴訟代理人
李嘉峰
被告
柳懷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應行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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