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佟德望
- 訴訟代理人
- 張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以楷
- 被告
-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峰
- 被告
- 柳懷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應行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