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瑩霏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零壹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