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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瑩霏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零壹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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