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6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94號
- 原告
- 古淼灃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宏
- 被告
- 濠毅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炎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瑄律師
簡佩玲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