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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林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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