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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原告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修
原告
宏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山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智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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