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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陳霞
原告
張旺龍
原告
郭又菱
原告
兼前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余惠君
送達代收人
黃鐘毅
被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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