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邱琮舜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 被告
-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翠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村路0 段000 號7 樓之2 ,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