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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原告
邱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張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村路0 段000 號7 樓之2 ,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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