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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

原告
朱瑞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
複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告
好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鐿宗
訴訟代理人
許銀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及民事準備理由(三)暨擴張聲明狀之回執。

(二)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實際領得之薪資為多少?同年7 月是否有受領被告薪資?另請提出原告受領失業給付之相關證據及資料。

(三)勞工退休金提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請自行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請依原告各該年度應適用之分級表,重新計算被告應提繳之金額,並計算與被告實際提繳之差額,重新製作附表三。

三、被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原告於104 年6 、7 月是否仍受領被告薪資?如有,實際受領之金額為何?如無,提撥104 年6 、7 月勞工退休金之依據為何?並請一併提供相關證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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