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4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465號
- 原告
- 利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祥
- 被告
- 吳聲駿即福駿鵝肉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而據原告之陳報,上開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營業所,已無營業之事實,又上開高雄市甲仙區之地址經送達文書,有同居人收受之情,堪認被告住所地應在高雄市無訛,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按被告住所地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