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救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朱瑞華
- 相對人
- 好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鐿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已由本院104 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份為證(見104 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卷第48頁),核認無訛,而未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給付加班費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