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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訴訟代理人
楊坤霖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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