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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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