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濠毅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炎杰
- 16 、1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乙情,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