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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上訴人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軒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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