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304號
- 原告
- 鋒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盛輝
- 被告
-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一,關於票面金額「563,43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3,347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