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陳添喜
- 當事人宋俊樟、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4號原 告 宋俊樟 被 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被 告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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