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葉政慶
- 被告
-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李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