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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書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德俊
即被告
邱鴻翔
即被告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王子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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