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書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德俊
- 即被告
- 邱鴻翔
- 即被告
-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飛鵬
- 訴訟代理人
- 盧姵君
王子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