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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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