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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返還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原告
何天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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