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蔡政佑
- 當事人何天德、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原 告 何天德 訴訟代理人 賴淑慧 被 告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合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賴淑慧收受(應於104 年11月9 日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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