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 原告
- 何天德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慧
- 被告
-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合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賴淑慧收受(應於104 年11月9 日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