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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韋如

  • 原告
    葉賢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72號原   告 葉賢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陳冬媚即玄明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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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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