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記企業社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12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