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記企業社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12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