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陳霞
- 原告
- 張旺龍
- 原告
- 郭又菱
- 原告
- 兼前三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余惠君
- 送達代收人
- 黃鐘毅
- 被告
-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