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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3號

原告
豐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義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TRAN VAN HUONG(陳文香)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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