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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許容慈

  • 原告
    康思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原   告 康思齊 范雅筑 徐明昇 許芷綾 廖英羽 徐茂瑋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依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就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即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又就本件請求給付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部分,依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加計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裁判費500 元,共計應徵裁判費2,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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