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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11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政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133號

原告
友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勝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馬惠真
被告
陳聖宗即長丞室內裝修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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