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133號原 告 友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勝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馬惠真 被 告 陳聖宗即長丞室內裝修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