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