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

原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