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原告
禾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姵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啟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