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禾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姵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啟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