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27號聲 請 人 陳慶榮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相 對 人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代 理 人 紀亙彥律師 代 理 人 鈕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103 年度無所得,且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另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壢勞簡字第35號審理中,自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主張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鈺翔